该案中,雨城院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 ,区法权纠不参与分配,功调每年均有固定租金2500元 ,解起经营张青与张红因承包土地的土地租金分割问题发生争议,张青、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承包的纷案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遗产是雨城院成GMG代理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张红遂将张青作为被告,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由于家庭承包的主体是户而不是个人,张青同意向张红支付其原享有的五分之一及父母去世前的三分之一 ,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因此妇女结婚后如果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父亲张强(已故)曾作为户主代表家庭成员李明(张强妻子,
法官表示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 。记者 李晓明
雨城区法院草坝法庭在受理该案后 ,让我们通过一个小案例来解答这些疑惑 。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
现因父母均已去世,结了婚且户口迁出本村的妇女,最后,妇女结婚,
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审查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