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 、以非法收购珍贵、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濒危野生动物的 ,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珍贵 、进行网络销售、以掩饰、加工食品出售等) ,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 ,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